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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6
9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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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主管會報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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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雲林科技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讀者利用圖書館各項資源之權益及圖書館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者,離館時應將「臨時閱覽證」歸還並取回證件,若遺失、毀損入館證,須繳交工本費300元,始得換回原證,未換回之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逾期歸還「臨時閱覽證」者,實施罰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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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館換臨時卡入館之校外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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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次違規者 |
停止入館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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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次違規者 |
停止入館6個月 |
| 第3次違規者 |
不得申請入館 |
前項罰則如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或持有本館借書證之讀者第一次違規者,得以自處分起二個月內擔任本館志工服務20小時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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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如在館內吃喝飲料、食物(含攜帶食物入館)、抽煙、打電動、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證件刷卡入館者(教職員工眷屬持用教職員工本人證件除外),違者須立即離館,本館除保留證件並通知證件原持有人領回外,實施罰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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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師生及持有本館借書證之讀者
持有本館閱覽證及換臨時卡入館之校外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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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次違規者 |
停止借閱權利2個月
停止入館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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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次違規者 |
停止借閱權利6個月
停止入館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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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次違規者 |
移送本校有關單位議處不得申請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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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罰規如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或持有本館借書證之讀者第一次違規者,得以自處分起二個月內擔任本館志工服務20小時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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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 借閱之圖書資料應自行核對借閱到期日,如有逾期未歸還者,本館按逾期時間課以逾期處理費,其規定如下: |
(一) |
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1日,需繳處理費新臺幣5元。 |
(二) |
期刊:本校教職員工生可於每日閉館前30分鐘向一樓流通櫃檯辦理外借期刊,教職員工及研究生限借5冊,大學部學生每人限借2冊,並應須於隔日開館2小時(遇休館日則順延)至借書櫃檯辦理歸還,逾期歸還每冊每小時處罰新臺幣5元,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每逾期1日,處罰新臺幣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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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授指定參考書:本校學生可於閉館前30分鐘向一樓流通櫃檯辦理外借教師指定參考書,每人限借2冊,並應於隔日開館2小時內歸還,逾期罰則與期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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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館際合作卡:本校教職員工生可至一樓流通櫃檯辦理館際合作卡,每人限借3張,借期與借書期限相同,逾期歸還者每張每日罰款新臺幣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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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多媒體視聽資料:每冊(件)每逾1日,需繳處理費新臺幣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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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凡入館閱覽或借閱圖書,如經館方認定有污損、塗抹、圈點、批註、撕破(毀)書刊或報紙等,均應購買與原書相同之新書或報紙賠償,絕版書刊、報紙應按購買時價格10倍賠償,並報請議處。借出時如發現書刊有上述情形時,應即向館員聲明。 |
| 六、 |
遺失圖書,均應購買與原書相同之新書賠償,絕版圖書應按購買時價錢10倍賠償;遺失圖書未向本館辦理賠償前,如有逾期,仍須繳納逾期處理費,如表明自行購買歸還者,自申報遺失日起中文30日西文60日內須歸還,否則仍依前述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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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遺失外借期刊,應賠償與原期刊相同之新期刊,絕版期刊應按購買時價錢10倍賠償;如經自行購買歸還者,自申報遺失日起30日內須歸還,否則仍依前述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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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如有偷竊書刊情事,移送學校有關單位或警察局派出所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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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遺失借書證應向本館報備,以維護個人權益;本校教職員工生向校方重新申請辦理,其他本校各類讀者繳交新臺幣300元工本費向本館申請補發手續。 |
| 十、 |
如於研究小間及討論室喧嘩、私自移動及架設各項設備、攜入期刊及參考書等書籍及器材、辦理保留2小時(內)未回者、預約未辦理借用者、2人(含)同時使用研究小間者、未繳回鑰匙者,違者實施罰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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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違規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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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次違規 |
停止借閱1星期 |
| 第3次違規 |
停止借閱2星期 |
| 第4次違規 |
停止借閱1個月 |
| 第5次違規 |
停止借閱3個月 |
| 第6次違規 |
停止借閱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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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研究小間及討論室鑰匙不得複製,違者須全額負擔換鎖之費用,必要時本館得會同相關單位處理,並停止使用圖書館資源之權限1年。 |
| 十二、 |
以上處分,得由圖書委員會指定三人成立「讀者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相關申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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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以上處分,如以價金計算者,得以志工服務抵免之,抵免計算方式一律依本校當期大學部工讀生時薪金額計算,抵免罰款需為新臺幣400元以上,方可提供志工服務抵免。 |
| 十四、 |
本要點提經圖書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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